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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:国企老总加薪不得超过职工工资增幅
时间:2008年2月1日 作者:
今后北京国企一线在岗职工的工资增幅,将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增幅。7日上午,市国资委与54家企业签订了200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,并与6家企业签订了2008至2010年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。市国资委负责人透露,根据重新修订的《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》,国企老总在兑现绩效薪酬时,将增加3个限定条件。 

  按照修订后的《暂行办法》,企业经营业绩和职工收入增长,将是决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两大因素。对于利润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值的企业,其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。对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,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也不得增长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年终决算企业,其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将暂缓兑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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